洗衣的時候為什麼要在第二次注水時放柔軟精呢?這是因為一般洗衣粉/精皆為「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而柔軟精為「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可與衣物上的陰離子相結合,降低靜電,並中和殘留的洗劑,洗後衣物穿起來也會比較柔軟舒適。

另外大家要記得洗衣精和柔軟精要分開加喔!一起加會造成洗衣劑的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失效,這樣衣服反而會洗不乾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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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來源:華視新聞

文章來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消費保護宣導
                http://0rz.tw/gl8TK

案情

某君於 100年4月18日於奇摩拍賣平台向 00 企業社購買服飾3 件,
其中包含 2 件內搭褲。同年 5 月13日,收到商品,經試穿無誤後
,便下水洗滌;5 月17日欲穿搭該內搭褲時發現嚴重縮水,以致無
法穿著,經測量褲長,發現與商品網路賣場之頁面標示相比,縮短
竟多達 4 公分。5月18日於賣場「問與答」中詢問賣家如何處理,
賣家皆以商品「已下水即不退換」為由拒絕受理退貨事宜,且未針
對縮水一事提出解決方案。

 

某君認為賣家網頁頁面並未告知洗滌會縮水或其他洗滌需注意事項,
僅以下水即無法退貨為由,認為需由消費者負擔該責任,極不合理。
故要求返還價金,退貨處理。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受理本案後經發出第二次函,始接獲業者來電表示,賣場所有
退換貨之標準等售後服務,皆已明確規範於賣場網路平台頁面中,消
費者即應遵守,其中規定若買家已將商品下水過,將無法更換。
而因本案消費者已將該商品下水洗滌過,故無法替消費者進行退換貨

處理。

 

本會亦詢問廠商是否於衣物內提供消費者正確洗滌標籤等資訊,讓消
費者清洗衣物時有正確方法可依循,廠商肯定答覆,惟本會請廠商回
函證明時,皆遲未接獲廠商回函出示。
最後在本會之處理協調下,消費者將瑕疵商品寄回,由廠商退還價款
圓滿解決。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現代社會科技日益發展,衣物等布製品往往由許多不同種原料、纖維
及織造方法而呈現不同的面貌與特性,因此為了保持衣物之完整性,
會建議消費者按照廠商提供衣服內之洗滌標籤去作清洗及乾燥等動作。



洗滌標籤為廠商依照該件衣物特性,提供消費者最適合的清洗、乾燥
及熨燙方法等資訊,若廠商未提供消費者洗滌標籤,依經濟部「服飾
標示基準」第 3 條之規定,須將洗燙處理方法明確標示,若無,則
違反「商品標示法」第 11 條之規定,依同法第 15 條:「流通進入
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
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於此案中,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已按照法律規定需負擔從速檢查義務,
立即檢視商品,且認為商品完好無誤,同意受領之,才下水洗滌。
惟按照一般正常清洗程序,將商品放進洗衣袋使用洗衣機清洗,並自然
晾乾,卻造成縮水現象,顯示該瑕疵乃無法立即、顯見之瑕疵,消費者
並無法經由從速檢查而獲知,須經由下水方能發現,故業者不應以賣場
頁面有註明「如商品已下水過將無法更換」,來拘束消費者,免除責任
。應依「民法」第 359 條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因此得要求
解除契約,請業者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

 

現在消費型態多樣化,許多消費者喜歡藉由網路購物的便利性為消費行
為。提醒消費者,「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
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
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網路購物無法享有實體店家可直接檢視商品的機會,故一收受商品時,
須立即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如有瑕疵應即刻通知出賣人,要求出賣人
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另外,消費者除了檢視外觀外,也須檢視衣物是否
提供洗滌標籤。

 

最後,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選擇合法,且提供完善售後服務的網路購物業

者,確保自己的消費權益,以免求償無門。如果仍不免發生消費爭議,

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

專線電話轉接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

保護官請求協助。;同時,你也可以向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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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源經濟部廣告

影片連結http://www.youtube.com/watch?v=qyVb2B9FiGQ

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經(83)商二一六一九五號公告修正
83年08月31日

一、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服務係指由織品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茄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穿。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領帶、圍巾、手套、帽子。
(二).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三).尺寸或尺碼。

(四).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含進口廠商)。

(五).纖維成分

(六).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六).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洗」,或以適當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種,經測試織品後僅選擇其中一種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標示內容請參酌相關圖片)

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一)、(二)及(三),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 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二)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四)、(五)及(六),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

4.襪類。

5.手帕。

6.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7.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廠商販賣非整匹之衣服或家飾用布時,應檢附應行標示事項(一)至(六)之資料供消費者參考。

(四)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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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老主顧向我們反映說他的愛馬仕藍色領帶送洗後有縮水的現象,而且現場顧客也帶了另一條紫色未洗過的領帶讓我們對照,確實藍色比紫色領帶短很多(如上圖左)但檢視電腦紀錄我們也確實是遵照洗標以乾洗方式洗滌,為此我們在客人反應的當晚隨即前往百貨公司愛馬仕專櫃確認一經比對,原本有問題的藍色領帶跟現場新品的長度一樣,反而未洗過的紫色領帶比新品長很多到此我們可以確認衣士特的洗滌品質是沒有問題的,也並無造成藍色領帶縮水,而紫色領帶較長的原因經專櫃人員解釋,因為愛馬仕的領帶是以手工製作,所以每條領帶長度都會有些許的差異也還好這位老主顧是位明理的好客人,願意給我們機會去專櫃釐清問題所在建議消費者在購買衣物時能選擇有店面或品牌的商家,萬一遇到這類問題時,至少能讓洗衣業者找得到確認的地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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