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來源:華視新聞
文章來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消費保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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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君於 100年4月18日於奇摩拍賣平台向 00 企業社購買服飾3 件,
其中包含 2 件內搭褲。同年 5 月13日,收到商品,經試穿無誤後
,便下水洗滌;5 月17日欲穿搭該內搭褲時發現嚴重縮水,以致無
法穿著,經測量褲長,發現與商品網路賣場之頁面標示相比,縮短
竟多達 4 公分。5月18日於賣場「問與答」中詢問賣家如何處理,
賣家皆以商品「已下水即不退換」為由拒絕受理退貨事宜,且未針
對縮水一事提出解決方案。
某君認為賣家網頁頁面並未告知洗滌會縮水或其他洗滌需注意事項,
僅以下水即無法退貨為由,認為需由消費者負擔該責任,極不合理。
故要求返還價金,退貨處理。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受理本案後經發出第二次函,始接獲業者來電表示,賣場所有
退換貨之標準等售後服務,皆已明確規範於賣場網路平台頁面中,消
費者即應遵守,其中規定若買家已將商品下水過,將無法更換。
而因本案消費者已將該商品下水洗滌過,故無法替消費者進行退換貨
處理。
本會亦詢問廠商是否於衣物內提供消費者正確洗滌標籤等資訊,讓消
費者清洗衣物時有正確方法可依循,廠商肯定答覆,惟本會請廠商回
函證明時,皆遲未接獲廠商回函出示。
最後在本會之處理協調下,消費者將瑕疵商品寄回,由廠商退還價款
圓滿解決。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現代社會科技日益發展,衣物等布製品往往由許多不同種原料、纖維
及織造方法而呈現不同的面貌與特性,因此為了保持衣物之完整性,
會建議消費者按照廠商提供衣服內之洗滌標籤去作清洗及乾燥等動作。
洗滌標籤為廠商依照該件衣物特性,提供消費者最適合的清洗、乾燥
及熨燙方法等資訊,若廠商未提供消費者洗滌標籤,依經濟部「服飾
標示基準」第 3 條之規定,須將洗燙處理方法明確標示,若無,則
違反「商品標示法」第 11 條之規定,依同法第 15 條:「流通進入
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
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於此案中,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已按照法律規定需負擔從速檢查義務,
立即檢視商品,且認為商品完好無誤,同意受領之,才下水洗滌。
惟按照一般正常清洗程序,將商品放進洗衣袋使用洗衣機清洗,並自然
晾乾,卻造成縮水現象,顯示該瑕疵乃無法立即、顯見之瑕疵,消費者
並無法經由從速檢查而獲知,須經由下水方能發現,故業者不應以賣場
頁面有註明「如商品已下水過將無法更換」,來拘束消費者,免除責任
。應依「民法」第 359 條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因此得要求
解除契約,請業者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
現在消費型態多樣化,許多消費者喜歡藉由網路購物的便利性為消費行
為。提醒消費者,「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
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
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網路購物無法享有實體店家可直接檢視商品的機會,故一收受商品時,
須立即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如有瑕疵應即刻通知出賣人,要求出賣人
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另外,消費者除了檢視外觀外,也須檢視衣物是否
提供洗滌標籤。
最後,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選擇合法,且提供完善售後服務的網路購物業
者,確保自己的消費權益,以免求償無門。如果仍不免發生消費爭議,
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
專線電話轉接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
保護官請求協助。;同時,你也可以向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申訴。